一、未在本院就诊住院的患者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超出本临床科室诊疗范围的患者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三、转入医院仅限于高出本院级别层次的本县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四、门诊患者原则上不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住院患者如确系所患疾病在本院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的方可申请转诊转院。
五、按疾病专业、双签字转诊
1.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向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会诊申请,科室会诊后根据病人病情决定是否转诊。
2.相关专业主任会诊后,根据诊疗意见,若需转诊则由主管医师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科室主任把关签字,医保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字,方可给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六、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深化城乡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60号)文件精神,各临床科室本县外转诊转院率不得超出10%.将病人外传率控制情况纳入科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绩效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科室评先、评优晋级考核相结合。
七、贯彻落实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常见病新农合定额补偿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5)文件精神,《子宫平滑肌瘤、翼状胬肉、老年性白内障、下肢(大隐/小隐)静脉曲张、内痔混合痔、血栓性外痔、精索静脉曲张、慢性肥厚性鼻炎/鼻甲肥大、慢性鼻窦炎、上额窦囊肿、鼻中隔偏曲、慢性扁桃体炎/扁桃体肥大/扁桃体增生、腺样体肥大、阑尾炎(急性/慢性)、双侧腹股沟疝、单侧腹股沟疝、脐疝、结肠息肉、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睾丸鞘膜积液、乳腺纤维瘤(单侧)、卵巢囊肿、剖宫产》等25种常见手术治疗病种一律不得给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八、违反本规定本县外转诊转院者,分别给予转诊医师、转诊临床科室,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以及主管院长每例次各200元罚款。
九、各临床科室本县外转诊转院率超出10%的标准时,给予科室外传率超出部分每例次1000元罚款。
十、临床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次均诊疗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增长率,保障医疗安全。
十一、建立健全与上级三级甲等支援医院及下级受援医院技术分工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
十二、本规定自2015年11月24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