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是指预料不到的、突然发生的各种事件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包括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等因素造成的损伤。如交通事故、高空坠落、刀砍伤、触电、溺水、烧伤、窒息、急性中毒、动物咬伤等。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带来躯体上、心理上的严重后果,而且给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给幼儿园、学校及社会带来极大的麻烦和损失。尤其在我国,提倡一对夫妻只生有一胎,如果独生子女发生严重意外伤害、甚至残疾、死亡,往往会同时毁灭几个家庭。
一、家长与幼儿园、学校方面
“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无论儿童、尤其学龄前儿童发生了任何问题,责任都不应由其自身承担,而应由相关的成人承担。
(一)缺乏法律意识、责任心与安全防范意识 如对于家长、老师及孩子的管理、教育、训练的手段与力度。
(二)缺乏科学管理手段与相关的安全知识 如规章制度与日常工作流程、应对意外事件预案等的制定、完善、监督、落实以及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领导、老师与家长的自身素质问题 如思想、道德、修养、伦理、文化、知识、能力等方面。
二、儿童自身方面
“二抬四翻六会坐,七爬九站周会走”,1~3岁,初具独立行动的能力,活动范围扩大;3~6岁,也正是上幼儿园阶段的儿童,接触外界的机会更是日趋增多;小学、中学阶段,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阅历、经验、独立意识、活动范围与日俱增,同时危险的范围、机会、程度也在不断增加。
(一)生性活泼、好动、求知欲、好奇心强等年龄特点。
(二)缺乏生活经验、危险意识、辨别能力及预见性,正所谓“初生牛犊不怕虎”。对危险的反应迟钝或缺乏,没有逃生避险的知识和能力。
(三)身体娇嫩、发育不完善,对于伤害的承受能力比成人差。
(四)有些中、小学生自以为是、逆反心理、不服管教(其实既是年龄特点,又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的失败)。
三、社会方面
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少年的安全与健康不仅是家长、幼儿园、学校的责任与义务,更是全社会应该密切关注的。
(1)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北京市警方已在幼儿园、学校周边安装了录像监控,并已联网,为立即报警、快速出警、及时制止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条件,成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的保障之一。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
(3)公共场合的环境设计、布置,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4)房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5)严查玩具质量;
(6)其它。
一、室内地面最好铺木地板,水泥地面应铺地毯;卫生间、厨房地面应铺防滑材料。
二、房门应向外开,应注意避免挤压儿童手指;不要安装弹簧合页及玻璃门。
三、窗户、阳台、楼梯应安装护栏。栏杆必须采用竖栏,高度不得<110cm、栏距不得>11cm,中间不得设置横向栏杆。
四、家具四角应为圆角;婴幼儿睡觉的床应有有效高度的护栏,以免跌落摔伤;不要用折叠椅,以免摔伤或夹伤儿童;桌椅不要放在窗前与阳台上,以免儿童坠落楼下。
五、电源插座、开关等的位置应在160cm以上,避免儿童接触;电线不得暴露在外面;使用电风扇、电热器等,应安装防护罩。
六、刀、剪等锐器应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饮水、进餐不要用玻璃、陶瓷制品。
七、桌面不要铺台布,以免儿童将其拉下,被桌上物品坠落造成损伤,如砸伤、烫伤等。
八、洗澡前,先放凉水、后放热水;澡盆周围不要放热水瓶、热水壶;不要怀抱儿童饮用热饮料。
九、装满水的浴缸、浴盆、水桶等,也可使儿童发生溺死。
十、不要给儿童玩耍或食用过小的、或带刺、带骨、带核的物品、食品,如玻璃球、钮扣、别针、硬币、花生、瓜子、黄豆、荔枝、杨梅、杏等,以免造成气道、鼻腔、外耳道异物。
十一、食用羊肉串、糖葫芦等不要边走边吃,以免跌到扎伤。
十二、饮水、进食时不要与儿童嬉笑或斥责儿童,以免发生气道异物阻塞、窒息。
十三、药品、洗涤用品、清洁用品等,要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以免误服。
十四、气球爆破也可伤及眼睛、气球皮也可吸入气道而导致窒息;不要让儿童玩塑料袋,以免套在头上引起窒息。
十五、煤气灶、燃气热水器、火炉、火柴、打火机等,均可成为隐患。
十六、室内、阳台、庭院不要种植有毒的、带刺的植物,以免误服、刺伤。
十七、防止动物、昆虫抓伤、咬伤。
十八、行走、上下台阶等,不要过度牵拉儿童手臂,以免导致肘关节脱位(桡骨小头半脱位)。
十九、注意汽车电动窗,避免将儿童头部卡住。
二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成人的身教胜于言传。骑车带儿童时,注意防止足部被车条损伤;儿童不要在马路上追赶皮球等。
二十一、注意游泳安全。儿童游泳应在成人的监护下进行,并利用救生圈等必要的防护设备;尤其农村儿童不要到河边、井边、结冰水面、化粪池旁玩耍。